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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入站须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30日 01:41    编辑:    点击:[]

公司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入站须知

博士后是学院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公司影响力和活跃公司氛围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入站人数的增加,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已经成为公司规模最大、人数最多、实力最强的流动站之一,在课题申请、论著发表、公司影响等方面均排在公司各流动站的前列。为了强化博士后管理工作,引导博士后顺利开展研究工作,特制定《公司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入站须知》。

一、入站前,认真学习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博士后管理细则》等文件,熟悉文件规定,了解入站流程,规划本人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身体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及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开展国际公司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符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选定和论证入站后的研究工作方向与具体选题后,递交入站申请材料,接受流动站专家组审核。初步审核合格者,接受流动站组织的面试。

三、面试合格并确定录取者可填写相关表格,按照规定办理入站手续,包括签订工作协议书、提交脱产证明、转入相关关系等。

四、入站三个月内与合作导师协商后,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申请开题。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联系站内合作导师,组成专家审核小组对博士后选题的可行性进行评议。专家审核小组同意后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审核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应在1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对于重新开题仍不符合要求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题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处理。专家审核小组应由流动站内5名或5名以上博士后合作导师构成。

五、博士后入站后,应积极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每年两次)、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每年一次)、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基金(每年一次)和公司博士后科研资助。

六、博士后在站一年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参加博士后中期考核,汇报研究工作进展、研究成果和下一步的研究思路。流动站内5名或5名以上博士后合作导师组成专家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研究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不能完成规定科研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七、中期考核结束一周内,博士后应参加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安排的博士后公司报告会,形成书面材料,报流动站备案。

八、在站期间,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公司活动和流动站组织的联谊活动,考勤情况将作为出站考核的依据之一。

九、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两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

十、博士工作报告完成后,应提前一个月向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出站申请。完成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安排的公司报告后,可参加出站考评。考评小组由流动站内至少5名博士后合作导师组成。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等级合格以上者应及时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出站材料,以便于及时上报和整理档案;考评不合格者应在5个月内申请再次考评,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十一、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评的相关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十二、符合入住博士后公寓的人员,可在博士后管理网页上下载申请表办理入住手续。

十三、博士后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见附件1-5。

十四、其它事项及日常通知请关注公司博士后网:http://www.rsc.sdu.edu.cn/2008new/bumen.php?owne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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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2009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附件2:《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博士后管理细则》

附件3:《公司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人字〔2003〕156号)

附件4:《公司招收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公司人字〔2002〕122号)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2006〕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公司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公司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公司、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公司会议或进行短期公司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公司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公司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公司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公司道德自律,反对公司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公司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博士后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学科发展及加强公司交流,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专发[2001]136号)和《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司人字〔2002〕125号),结合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是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博士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调完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3、博士后进、出站材料和博士后基金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和报送;

4、协助各博士后合作导师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5、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开展博士后公司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三条 进站博士后的申请资格、申请手续、进站程序和材料要求参见附件1《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博士后分为全日制和在职两种形式,其中在职博士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全日制博士后档案必须送达学校人事处档案馆。

第四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各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在岗)均可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1、与博士后协商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

2、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检查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3、考核博士后的思想道德、科研工作情况和公司报告活动等,并写出相应的考核意见;

4、尽可能为博士后创造方便条件,使其集中精力高质量完成科研工作和公司报告活动等。

5、组织和参加博士后的招收审查、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程序性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

博士后应在接到进站通知后2个月内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并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专家审核小组评议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专家审核小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应在1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对于重新开题仍不符合要求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题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处理。专家审核小组应由流动站内5名及以上博士后合作导师构成;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应明确研究工作的时间进度。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全脱产的规定,每年在站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日制博士后组织关系应转入公司党委,在职博士后可不转组织关系。博士后应按时参加学院双周例会,如不能按时参加,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学院要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至少1年考核1次),并填写《公司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对不能完成规定科研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应作两次面向全院的公司报告,即进站后中期考核1次,出站报告1次,并要形成书面材料交到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存入本人博士后档案。在站博士后应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重大公司活动,博士后公司报告会将纳入学院公司活动系列,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与合作导师共同开展项目合作研究,并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要在本学科领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要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国际主要刊物上发表1篇公司论文(从进站时起,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博士后工作期满,至少在CSSCI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者被SCI、SSCI收录1篇。发表的公司论文要求第一作者为博士后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中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公司会议或进行短期公司交流,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 在站工作时间超过3年仍未出站的;

(二) 在站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三)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 合作导师及设站学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

(五)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不授予博士后证书。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必须聘请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有关专家对其公司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博士后出站的具体程序参见附件1《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博士后的配偶及子女安排参见附件1《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参见附件2《公司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在站博士后人员独立申请、主持研究课题,或与院(系)其他教师合作开展项目研究。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国家、省设立的其他研究课题,合作导师应做好推荐工作,博士后本人应按照所申请基金的有关规定认真准备、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经全球赌船十大网站公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全球赌船十大网站(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公司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博士后工作、壮大博士后队伍、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订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人事部按计划下拨的经费,学校投入的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学院自筹经费。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分博士后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培养管理费和博士后工作管理费三项。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又分为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和计划外博士后日常经费两种。

第三条 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指国家和学校全额下拨的经费,国家每人每年3万元,学校配套补贴2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人事关系转往我司的全脱产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第四条 计划外博士后日常经费指由学校、学院及相关单位自筹的经费。对计划外招收的从事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后,学校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万元,作为科研补助经费。对于计划外招收的应用学科博士后的科研经费,采取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筹集的办法,学校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万元科研补助费,设站单位配套不低于1万元,学校科研补助费和设站单位配套经费要同时到位。

第五条 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属在职或有定向单位的人员,其工资等有关待遇由在职或定向单位负责;属人事关系转往我司的全脱产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学校给予2万元的补贴(含工资)。

计划外博士后其他待遇由各设站单位或导师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待遇自行决定。

第六条 对临床医院的博士后,采取各临床医院自筹经费招收为主的原则。学校将以配额的方式,对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科研经费,以鼓励各临床医院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学校匹配经费用于该临床医院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管理费用,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各临床医院须将该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人员工资等待遇可由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自行确定。

第七条 企业博士后培养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学校对在站企业博士后进行有效管理,企业向学校提供的管理费、合作导师指导费。该费用在支付了合作导师指导费后,学校将剩余经费的50%划拨给校内相关培养单位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是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当年博士后培养日常经费中提取的用于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各项业务支出的费用。一般为当年博士后培养日常经费的3%。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除临床医院)按人设专用帐户,支取生活经费时,需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支取科研经费时,须合作导师签字。

生活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配偶分居补贴等。科研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等。

第十条 因研究需要,并经合作导师同意需延期出站者,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从其课题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如留校工作,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到本人课题中继续使用,如离开本校,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一转到博士后管理经费中,用于我司博士后工作。

第十二条 凡因个人原因中途退站者,学校将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要求其进行一定量的赔偿,赔偿金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中。

第十三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博士后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招收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公司人字〔2002122

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相结合”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根据全国博管会博管发[1997] 5号文件,结合这几年我司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一、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的性质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山东省大型企业的重大研究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我司可按项目招收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费用和科研经费由项目经费支持。我司可与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按此招收的博士后,均属于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国家正式职工。除经费来源由企业、项目支持外,享受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的待遇。

二、招收条件与手续

(一)必须符合全国博管会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应招收理论基础扎实和能完成该研究项目的业务能力较强的博士。

(二)录用手续

1.项目博士后的录用手续与我司博士后录用手续相同。

2.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可由企业或我司双方推荐合适人选最终经面试确认后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三、研究课题

(一)国家、省部委的重点攻关课题

(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基础理论前沿研究课题

(四)大中型企业发展中的高新技术攻关课题

(五)我司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

包括以上几种课题在内,各学科点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应充分考虑到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到在站期间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四、经费

(一)经费由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组成。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福利、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科研经费是用于完成本研究课题而必须支付的的经费开支,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还需支付联系导师指导费(两年共5000元/名)。

(二)按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与全国博管办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相同。自山东省人事厅批准之日起,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需汇入我司计财处博士后专用帐号,由我司人事处参照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三)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在协议书签订生效后,自山东省人事厅批准之日起,汇入我司财务处博士后专用帐号。研究工作在我司进行的,科研经费应汇入我司计财处。用于购置重要设备的经费需经双方负责专家协商确定。

(四)为保证日常经费及时到位,两年的日常经费可以一次性汇入我司,也可一年一次汇入我司计财处,并务必在办理报到手续之前汇入。学校从这两种招收方式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10%作为博士后管理费,该管理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使用。

五、工作期限

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可由双方负责专家提出报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期内,原支款单位必须补足相应的日常经费。

六、考核

按项目招收博士后的考核与我司计划内的博士后一样进行考核。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考核由双方专家共同负责执行,并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七、成果鉴定与分享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双方专家负责组织鉴定。研究成果实行共享原则。具体办法由双方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研究成果产生重大(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时,受益的合作单位也可以采取捐赠款项的方式资助我司的博士后工作,此款项将专门用来发展我司的博士后事业。

八、住房

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住房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解决。

九、其它

本细则由人事处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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